2021年全省消费维权典型事例
(甘肃省消费者协会)
被强制消费万余元 不合理收费何时休
【事例简介】
2021年6月,消费者张先生投诉称,自己于2021年4月在兰州市城关区大沙坪东风日产鑫通店,以20余万元价格购奇骏家用轿车一辆,其中,首付十万余元,无息贷款十万余元。提车当日,4S店除去收取合理费用外,又额外收取无忧保险费、8年保养费、GPS定位费、车辆出库费、揭膜费、挂牌费和挂牌服务费等共计1万余元,且这些费用不予开具发票。消费者认为不妥,与经营者理论无果后,诉至省消协请求维权,要求经营者开具发票,退还收取的不合理费用。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省消协工作人员立即和4S店取得联系,沟通中经营者称,消费者投诉的票据不全的问题已向消费者做了解释,省消协指出,消费者在没有被告知的情况下,4S店收取不合理费用,并且未提供收费票证票据,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经过多次沟通调解,经营者承诺赠送8年免费保养、拉杆箱一个,并额外补偿消费者1000元,消费者表示接受。
【事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本案中,4S店在未告知消费者的情况下,额外收取保险费、保养费等消费者所不知情的收费项目,并拒绝向消费者开具发票,上述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已经构成强制交易,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经营者应该对其强制消费者进行交易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事例提供:甘肃省消费者协会
经营者经销不合格化肥 种植户获三倍赔偿
【事例简介】
2021年7月9日,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药材种植户罗先生反映,自己今年年初在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内官镇兴盛农资经营部购买的青海格尔木农乐钾肥有限公司生产的农乐硫酸钾镁GB/T20937-2018(一等品)化肥,施肥之后,种植的药材和当归一直没有生长,出苗率只有百分之二十,希望安定区消费者协会核查解决。
【处理过程及结果】
安定区消费者协会接到投诉后,立即转派到安定区内官镇消费者协会分会,因涉及化肥质量问题,工作人员组织双方签订委托书,委托甘肃省质检院对化肥进行检测,以明确双方责任。
8月5日,内官镇消协接到甘肃省质检院检测报告,结果显示该化肥其主要成分氮和氧化钾指标与外包装标示的一等品相差0.2-0.3个百分点,判定为不合格化肥。经消协工作人员调解,经营者给予消费者罗先生购买化肥款的三倍赔偿计2400.00元,同时经营者承担化肥检测费1500.00元及交通费等费用,总计5000.00元。内官镇消协支持经营者向青海厂家要求赔偿。
【事例评析】
由于农业生产资料质量与农业发展水平、公众生命安全息息相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也纳入了该法的调整范围之内,以体现对农民权益的特殊保护。经营者向罗先生提供的化肥质量不符合产品包装上注明的产品标准,导致罗先生种植的药材无法正常生长,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化肥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退货,对于给罗先生造成损失的部分,经营者还应当先行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同时,对于经营者来说,如果能够证明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系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其他供货者的责任的,在依照法律规定承担上述责任后,经营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供货者追偿,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内官镇消协在帮助消费者罗先生获得赔偿后,支持经营者向青海厂家赔偿,就很好地体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这一规定。
与一般的消费维权相比,农民在农资消费时的维权主要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农民的消费知识不足,权益易受侵害;二是农资领域的消费维权举证难,农民在购买、使用农资产品时,大多没有索要发票或者购物凭证的习惯,导致纠纷出现时难以举证;三是农资产品纠纷的鉴定难度较大。因此,我们也提醒广大农民消费者,在购买化肥、农药、种子等生产资料时要注意收集、保留购物发票或服务发票,留存实物、鉴定及其他相关材料,在与商家协商无果后,应及时向当地消费者协会寻求帮助。
事例提供:定西市安定区消费者协会
培训机构未履约消协调解巧维权
【事例简介】
2021年6月9日,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消费者杜女士来信反映称:2020年12月与北京导氮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定西分公司签订了一份报考事业单位培训合同,缴纳培训费23300元,约定若考不上,该公司一个月内退还消费者所缴的全部费用,消费者杜女士于2021年5月3日在该公司接受了事业单位上岗培训,后参加考试但未被录取,要求经营者退款,但至今未退还。希望安定区消费者协会帮助落实处理,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处理过程及结果】
定西市安定区消费者协会接到投诉单后,立即调查了解,之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北京导氮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定西分公司分两次退还消费者杜女士23300元培训费用。
【事例评析】
北京导氮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定西分公司与杜女士签订的培训合同中约定,若消费者未通过考试则退还所缴的全部费用,该约定内容明确具体,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在杜女士参加培训但并未获得录取后,经营者应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向杜女士退还已缴的全部培训费用,否则即构成违约。
近年来,培训机构的投诉数量与日俱增,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选择培训机构时,应综合考虑教育机构的品牌、师资、教学质量、学习环境等情况,谨慎作出选择。在报名时,消费者应仔细阅读合同内容,必要时可要求培训机构明确具体条款的含义,并保留好相关合同、收据,在出现争议时可先行与机构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或向当地消费者协会寻求帮助。与此同时培训机构在与消费者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也应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对培训内容、课程费用计算标准、退费条件、退费金额等事项应作出真实、全面的说明,在合同中使用格式条款的,经营者应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尽到合理说明的义务。
事例提供:定西市消费者协会